常见问题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即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变更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联系方式、商标代理机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等。
商标变更与商标转让不同,变更是指修改注册信息,主体依然享有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权转移,原主体不再享有商标权。
只要商标权利人信息跟商标局记载的注册商标信息不一致时,就需要申请变更。
如A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在工商局变更了,就要即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名下全部商标。
不能, 必须要全部一起变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不想变更,放弃的商标,可以申请商标注销。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