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注册后,可以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不同,商标撤销是由第三方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向商标局申请,而商标注销是由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
注销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其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全部注销,商标注册证需要交回给商标局;二是在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上注销,还保留一部分,商标局将重新颁发商标注册证。
例1:A公司名下有10件注册商标,需要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按商标法规定需要将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否则不予核准。最后,A公司综合考虑,决定只变更其中5件,而另5件注册商标则主动注销。
例2:A公司名下有2件注册商标,其中1件计划转让给B公司,但是该2件商标在指定商品 “智能手机”上构成近似,按商标法规定需要一并转让,否则不予核准。最后,A公司综合考虑,决定将另一件注册商标在指定商品“智能手机”上主动注销。
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