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依职权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一、依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提供总担保。
·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
· 海关应当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 海关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费用结算和退还担保的手续。
二、依职权保护的程序
2.1、知识产权备案
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2.2、海关中止货物通关
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备案知识产权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核实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是否属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合法使用人,或者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对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不属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合法使用人、收发货人未能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货物的通关。
· 按照备案的通讯方式将中止货物通关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3、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和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 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 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 担保方式限现金或金融机构的保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
在向海关回复前,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2.5、海关扣留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恢复货物的通关。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2.6、海关进行调查认定
海关应当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海关进行调查,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海关经过调查:
· 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继续对与侵权货物有关的其他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 认为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放行货物。
· 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放行货物。
2.7、海关作出处罚决定
海关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没收货物并处收发货人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海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2.8、海关处置侵权货物
对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海关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有关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偿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货物。
· 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在消除货物的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外)。
· 货物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
对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2.9、结算费用和退还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后实际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应当在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是,对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海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将其提供的担保金用于赔偿收发货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