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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商标侵权案败诉

2020-04-08
来源:

于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如图:


案例一.jpg


最高院关于“乔丹”系列中文、英文、图形商标的认定:

  第一,关于中文“乔丹”:最高院2016年12月认定“乔丹”商标侵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

  第二,关于拼音"QIAODAN":最高院2016年12月认定"QIAODAN"商标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第三,关于图形(运球剪影):如下图

案例二.JPG

最高院判决认为“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此,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

上文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依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等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不管是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还是其他企业或商标权相关的权利人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讠商标无效。换句话说,现在能注册的商标文字商标有限,很多企业注册了并未使用,大大浪费了一系列资源,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企业或其他相关的权利人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无效二.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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