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期满后不复存在,同专利一样不可以到期后再续展。各国对著作权保护期一般规定为,自然人的著作权保护期比其他权利人著作权的保护期要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期比试听作品、摄影作品、使用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保护期要长;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予以分别规定,两者相互独立。
保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规定有三种法例:
一是实行永久保护主义,如采用“二元论”的法国以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
二是实行有限保护主义,如采用“一元论”的德国、卢森堡等少数大陆法系的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或者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届满后再延长一定的时间;
三是实行上述两者的混合。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著作权保护期与著作权相同。
大多数国家对著作人身权实行永久保护。如无特别指明,著作权保护期即针对著作财产权。各国对著作财产权都规定了有限的保护期,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即“死亡起算主义”与“发表起算主义”。
死亡起算主义适用于著作权为公民享有的作品。但各国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从起算的时间看,有的国家从作者死亡之年的 年初(1月1日),如苏联、保加利亚;有的国家从作者死亡之年的年底计算,如法国、日本、肯尼亚、秘鲁、新西兰;还有的国家从作者死亡之年的确切日期计算,如百俄罗斯。从保护期限的长短看,作者终生其权利都受保护;作者死后保护期最短为25年,最长为99年,绝大多数国家则为50年,这与多数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适用公约规定有关。我过《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发表起算主义适用于著作权归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和国际通行做法一样,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位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布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内未发布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因难以使用死亡起算主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其财产权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使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2、遗作。各国对遗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规定保护期为遗作发表后若干年,如日本、英国、巴西;二是规定保护期与一般作品相同,都是作者终生及死后若干年,如德国、丹麦、挪威。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遗作保护期,从有关规定可以推知,他与一般作品一样,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布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合作作品,适用一般的作品保护期,即作者有生之年及其亡故后若干年。这里的“作者”指合作作者。
4、计算机软件。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与一般作品相同: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自然人死我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好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截止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