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根达斯异议近似商标


   据知识产权报讯 作为美国通用磨坊公司(下称通用磨坊公司)旗下知名冰淇淋品牌,“哈根达斯(Haagen-Dazs)”为众多年轻人所钟爱。日前哈根达斯却遭遇了一场商标纠纷,因他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Haager-Dasz”商标,通用磨坊公司来到中国展开了商标维权。

哈根达斯产品

图为“哈根达斯产品样品”


  据了解,2003年6月,广东省惠州市自然人殷星提出第3601603号“Haager-Dasz”文字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帽等商品上。

   其商标信息如下:

第3601603号“Haager-Dasz”文字商标

商标注册人及商标注册详细信息


第3601603号“Haager-Dasz”文字商标 商标流程

   第3601603号“Haager-Dasz”文字商标 商标流程



  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通用磨坊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通用磨坊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商评委裁定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后,其提起了行政诉讼。


  通用磨坊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第993504号“哈根逹斯”商标(1997年4月获准注册,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69217号“Haagen-Dazs”商标(1986年11月获准注册,下称引证商标二)。


  通用磨坊公司认为,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两件引证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已构成驰名商标。并且引证商标一的标识为臆造词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成仅存在“r”与“n”以及“sz”与“zs”的区别,整体外观非常近似。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其意图是借助其知名度,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通用磨坊公司利益,并削弱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知识产权报记者:白 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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