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蝶轩”引发3家集团纠纷

“采蝶轩”引发3家集团纠纷

据知识产权报2012-10-12日讯作者:谢环东):食品市场上,在广东和安徽两地均存在数百家“采蝶轩”糕点房,其店面名称虽类似但经营主体却无关系,而两地企业在市场上的不期而遇,却引发一场诉争。
  日前,来自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采蝶轩公司)法人代表梁或,以侵犯“采蝶轩文字及图”和“蝴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采蝶轩集团)、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合肥采蝶轩公司)和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采蝶轩”,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等。
  9月中旬,中山采蝶轩公司法人代表梁或和总经理卢宜坚,以自然人名义对上述3家公司提起“维权”诉讼。其依据为,梁或和卢宜坚称其在第30类和43类上共同持有“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注册商标。其早在1981年1月1日,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董事长梁或等创办“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1993年,原告为将公司改为直销方式,在石岐开办第一间西饼屋,随后根据中国传统的爱情故事“梁祝”——“彩蝶双飞,欣喜人间”的启发设计了“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并于1998年开始在第30类、第42类上申请注册“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此后又分别在多个关联类别申请注册了“采蝶轩”及关联商标。历经多年推广,“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早已广为人知,并且在食品行业树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而上述3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和“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和“采蝶轩图形”商标,同时将其以企业字号的名义突出使用等。
  据介绍,中山采蝶轩公司的前身是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创立于1981年,2002年变更为中山采蝶轩公司。历经多年发展,该公司现已成为中国专业生产中西式糕点食品的大型企业,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开设分店120多家,产品覆盖整个广东省,该公司曾获得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的全国饼店委员会授予的“全国优秀饼店”、广东省唯一一家“五星级饼店”等荣誉,2001年“采蝶轩”商标被授予广东省著名商标。
  对于梁或和卢宜坚的起诉,合肥采蝶轩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邓晓明此前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称,合肥采蝶轩公司和中山采蝶轩公司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均注册有“采蝶轩”类似商标,其因注册类别不同,双方存有一定争议。同时,据邓晓明介绍,合肥采蝶轩公司存在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
  据安徽采蝶轩集团网站公开信息显示,该集团是由合肥采蝶轩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等组建而成,名下有“采蝶轩”、“巴莉甜甜”、“卡乐圈”、“采之茶”等品牌,该集团始创于1992年,经过十几年的用心经营和发展,现已成为安徽省烘焙业的龙头企业,其拥有员工3000多名等。而据相关媒体此前报道称,合肥采蝶轩公司旗下已经有160多家分店,占据着合肥糕点市场的领先地位。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梁或、卢宜坚及合肥采蝶轩公司均有申请注册“采蝶轩”类似商标。梁或、卢宜坚共同持有在第30类咖啡、蛋糕面粉、含淀粉食品油脂面团等商品上的“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该商标申请于1998年7月,历经续展其所有权期限已延至2019年10月。同时在2005年,梁或、卢宜坚又共同在第43类面包店、面包连锁店等服务上提出“采蝶轩”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502638,现处于有效期内。合肥采蝶轩公司曾在2009年4月在第43类服务上提出“采蝶轩”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备注显示“商标已无效”。并且该公司申请注册在41类教育等服务上的“采蝶轩”文字商标现正处于异议期内。
  对于此案,原告代理人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黄敏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自1999年就已经取得了涉案的相关商标专用权,同时还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相关防御商标。对于上述事实,合肥采蝶轩公司全部知晓且双方还经历了相关诉讼。3家被告公司在没有获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采蝶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却大张旗鼓地使用该商标。黄敏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清楚、侵权主观恶性明显。


反思:类似案例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此案纠纷的重点我认为是谁先注册“采蝶轩”,谁在关键类别里获得“采蝶轩”商标专用权谁就是赢家。很明显是“中山采蝶轩公司”先使用“采蝶轩”并先注册了的,有理走遍天下!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给各位企业或从事商业经济的人事一些建议:

1、使用商标标识前先进行在先检索、查询该商标在使用前是否已被他人注册过;

2、不要去使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品牌;

3、商标注册后,注册地址变了应当及时进行变更,防止别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

4、使用商标时应该保留好商标的使用证据,如:发票、进货单、宣传册、产品包装、店面招牌、名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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