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1.资助对象为建设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的企业。
2.申报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所属行业为宝安区重点发展产业;
(2)申报单位对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独立的研发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类平台不受此限制;
(4)技术研发平台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发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5)对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并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每年开展三项以上公共技术服务项目;
(6)具有专业性、开放性技术研发服务能力,承诺建成后三年内为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技术研发服务;
(7)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平台建设投入的50%、最高200万元的建设资助。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7.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仪器设备、专业软件购置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8.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宝安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5.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
6.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7.区科技创新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
8.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