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1.资助对象为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企业。
2.申报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合作研发项目应围绕深圳市、宝安区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并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3)提出申报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报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
(4)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5)合作研发项目的经费投入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方可申报认定资助;
(6)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不超过2项。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项目研发投入50%、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研发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7.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和合作经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四)审批程序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宝安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
5.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
6.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7.区科技创新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
8.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