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本节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一、权利要求书简介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是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它包括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药物制剂等人类科技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
方法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它给予保护的客体是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虽然在执行这些方法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冰块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中钢水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权利要求。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而且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因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仅仅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有方法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具有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此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在前的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其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所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还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二、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1.实质性要求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出的技术方案,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有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通常,权利要求的概括方式主要有两种:用上位概念概括,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前者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后者如“特征A、B、C、或D”或者“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其一”等。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
(i)权利要求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ii)对于上位概念概括的权利来说,如果说明书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其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相反,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利用了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对于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来说,可将这些并列选择方式中的各个可选择要素按其性质相近进行分组,若说明书中对每一组至少给出一个相应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则允许该权利要求采用此并列选择概括方式;相反,如果其中有一组性质相近的可选择要素在说明书中未给出任何实施例或实施方式,则应当将这一组可选择要素从权利要求的并列选择概括方式中排除出去。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着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iii)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或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才是允许的。也就是说,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性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以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性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以特定方式实现某功能限定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而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不是通过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来解决的,而是通过具有该功能的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来解决的,则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性限定也是允许的。相反,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多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代替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此外,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补入说明书,以体现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其二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对于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来说,既要求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又要求每项权利要求确定的范围清楚。
(i)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首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如“一种……技术”),也不允许主题名称中既包含产品又包含方法(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此外,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其次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注意,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来表征。而方法发明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对于属于方法权利要求的用途权利要求,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辞上使其与产品权利要求区分开来,例如作为化合物X的用途权利要求应当写成“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不应写成“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后两者为产品权利要求。
(ii)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为此,从属权利要求中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出现过的技术特征,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应当写明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此外,表述两项并列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不得相互引用。
(3)简要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当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i)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iii)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形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2. 形式要求
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
当发明或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
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且附图标记不得解
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三 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格式
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作了明确规定。
(1)通常采用两部分格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实质内容。
将独立权利要求划分为两部分来撰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按照两部分格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不采用两部分的格式撰写的相比,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在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作出比较正确的评价,从而加快实质审查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对其感兴趣的公众可以果断地决定是否采用此项专利技术,并可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更合理地确定使用费;
(iii)采用两部分格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前序部分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正由于采用两部分格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上述几个方面的优点,所以采用两部分方式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于改进型的专利申请案,通常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即要求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划清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的界限。
(2)几种不适宜于采用两部分格式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使独立权利要求不适宜于采用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来表达的,可采用其它方式撰写。
不适宜于采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撰写的情况有:
(i)开拓性发明、化学物质发明以及一部分用途发明;
(ii)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于组合本身;
(iii)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省去某个步骤;
(iv)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和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两种情况。
(i)同类型产品或同类型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通常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
(ii)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体现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采用两种格式:一种是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另一种不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而对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作重复描述。从简要的角度看,最好采用前一种格式。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为帮助理解,此处给出一个包括三项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案例,它涉及产品、该产品制造方法和制造方法中的专用设备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从而说明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为节省篇幅,仅给出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格式有关部分的内容。
① 一种沸腾液体传热壁,……其特征在于:……。
②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沸腾液体传热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③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2所述制造沸腾液体传热壁方法中的专用铲刮刀具,……其特征在于:……
2. 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除了要按照上述格式来撰写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下述实质性的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i)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类型清楚,即产品发明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加以限定,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加以限定;
(ii)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用词应当清楚,即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自行编造的词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不得使用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词语。
(iii)前序部分所写明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即这部分应当写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写入那些只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不属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
(iv)对于那些已写入前序部分的、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在特征部分重复描述,只可在特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限定。
(v)特征部分进一步写明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有技术特征出发加以说明,至少要给出这些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某个共有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vi)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当写明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已获知的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具体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理所当然也应满足此要求。为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在这之后,一定要将反映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反映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使该独立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