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1~34类是商品商标;35~45类是服务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1~34类是商品商标;35~45类是服务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