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1、 当事人
(1) 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
权属诉讼和合同诉讼中,职务发明纠纷的当事人为单位及其职工
(2) 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相应的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几乎相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类规定同样适用于侵权诉讼中。值得注意的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这比诉前禁令的要求宽一些。
(3) 被告和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以及与争议的知识产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2、 管辖(截至2008年12月)
(1) 专利诉讼:最高法院指定的71个中级法院专属管辖,
(2) 商标诉讼:所有中级法院和经高院指定的61个基层法院
(3) 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经高院指定的61个基层法院
(4) 植物新品种诉讼:38个中级法院专属管辖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诉讼:43个中级法院专属管辖
3、 证据
(1) 举证责任: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
(2) 专业鉴定:在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案件中大量采用
(3) 评估和审计:对知识产权价值以及损失数额,大量采用评估和审计
4、 强制措施
(1) 诉前禁令:目前只适用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0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
(2) 证据保全: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使用的措施
(3) 财产保全:对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
5、 诉讼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九~十二条
二、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
1、当事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1)不服确权机关行政裁判的专利、商标申请人
(2)不服确权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3)不服地方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的权利人或者行政相对人
2、管辖
(1)北京一中院:专利、商标确权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2)北京二中院: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
(3)71家具有专利纠纷专属管辖权的地方中级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一、二条
三、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
1、公诉:受害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至今立案的几乎没有;
3、辩护: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