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
1、诉讼主体广泛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侵权诉讼中或出现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并存的情况;或出现因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情况;或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甚至多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违约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
例如,甲作家与乙出版社签订出版其文学作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违反合同,擅自将作品改编为剧本出版发行,后剧本改编人丙又与某影视机构丁签订合同,将该剧本拍成电影。这其中既有作家甲与出版社乙之间的出版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作家甲与改编人丙之间就改编作品的权属法律关系,还有甲与影视机构丁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另外出版社乙与改编人丙、改编人丙与影视机构丁也有各自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纵横交错,错综复杂。
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
在诉讼案件审理时,一般需要首先确认权利归属,其次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范围;再次,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对侵权标的进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比较、判断,这又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4、取证和举证困难
以著作权侵权诉讼为例,通常情况下,原告首先应针对自己著作权来源的不同情况,准备如下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如没有登记,应提供作品原件或已出版作品的版权页;
(3)如系委托作品,应提供委托创作合同;
(4)如系法人作品,应提供按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证明;
(5)如系职务作品,应提供执行职务而完成作品的证据;
(6)如系合作作品,应提供合作作品原件等证据;
(7)如系继承、受让作品,应提供权利继承或受让的证明。
(8)此外,原告还应提供被告侵权的证据,如侵权作品;
(9)主张财产损失的,还应提供损失计算方法的证据;
(10)主张精神损失的,还应提供精神受到损害的证据。
5、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共列举了6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45、46条共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形式。
6、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结论: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上述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专门化,没有接触过知识产权诉讼或缺乏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律师或法官,很难把握知识产权诉讼诸多的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知识产权诉讼的这种专门化特点,不仅源于各有特点的知识产权实体法,而且也体现在诉讼程序中诸如管辖、审理程序、证据制度、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中,知识产权诉讼的专门化,使得律师和法官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有着相同的认识和诉讼思路,久而久之,使他们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理论基础。如专利诉讼中的“等同原则”,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接触加相似原则”等等。
另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上述特点,也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大大提高,以在中国的专利诉讼为例,一个复杂的专利诉讼从取证开始到诉讼完结要数年时间,甚至长达五六年,中间的调查费用、律师费、鉴定费、当事人的差旅等等花费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最终往往由于专利被无效或者技术鉴定出现不完全相同的结论而不了了之。国外专利诉讼更是这样,美国因为专利诉讼而拖垮公司的例子比比皆是,个别经过马拉松诉讼而胜诉的例子(如宝丽来诉柯达,最终法院判柯达赔偿9.9亿美元),也导致公司元气大伤、消费者为知识产权买单。所以,近年来国际大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往往以和解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