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可以防止地方工商部门的调查,被许可人可以正常使用商标而不侵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使用方式,可以有效作为商标被撤三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收据的有力依据;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自注册之日起,许可期限最长10年。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到期续展后,应重新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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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