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发明专利”保护物品的使用和工作方式,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物品的外观。物品的装饰外观包括其形状/配置或应用于物品的表面装饰,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发明同时存在于其发明性和装饰性外观上,则可以在物品上同时获得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
虽然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法律上提供了单独的保护,但物品的发明性和装饰性可能不容易分离。产品可能同时具有功能性和装饰性。
美国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之间一些比较常见的区别总结如下:
1、保护期限
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的发明专利期限为自美国申请日起20年;或者如果申请包含对35 U.S.C. 120,121,365(c)或386(c)下在先申请的具体引用,则自美国最早生效的申请日起2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15年,如果外观设计申请是在5月13日或之后提交的, 2015年(如果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提交,则为14年)。(见35 U.S.C. 173,根据《专利法条约实施法》第102条修订,126 Stat.,第1531-32页)。
2、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需要维护费(见37 CFR 1.20),而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维护费。
3、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包括一项权利要求,而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有多个权利要求。
4、审查标准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可以自行决定限制复数、不同的发明(见MPEP § 803),而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则是强制性的(见MPEP § 1504.05)。
5、国际申请途径
指定不同国家的国际申请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发明专利,而指定不同国家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可以根据《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保护。
6、优先权期限
根据35 U.S.C. 119(a)-(d)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加入《巴黎公约》的任何国家首次提交申请后1年内,可以获得外国优先权,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期限仅为6个月(见35 U.S.C. 172)。
7、临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根据35 U.S.C. 119(e)要求临时申请的好处,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不能。见35 U.S.C. 172和37 CFR 1.78(a)(4)。
8、继续审查请求
根据37 CFR 1.114提出的继续审查请求(RCE)只能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根据35 U.S.C. 111(a)提交的公用事业和工厂申请中提交,而RCE不适用于外观设计申请(见37 CFR 1.114(e))。
9、继续起诉申请
根据37 CFR 1.53(d)继续起诉申请(CPA)实践仅适用于根据35 U.S.C.第16章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见37 CFR 1.53(d)(1))。
10、申请公布
在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须根据35 U.S.C. 122(b)(1)(A)进行申请公布,而根据35 U.S.C.第16章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则无需公布申请(见35 U.S.C. 122(b)(2))。
本文详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实践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详细介绍。除非另有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规则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5 U.S.C. 171和37 CFR 1.151和1.1061)。
由知法狮翻译并发表于知法狮网(www.chtow.com)转载请注明来源。英文原文: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502.html#d0e150263